「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规模

本文摘要:【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规模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规模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规模的划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详细规模的划定,从正反两个方面明确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模,限缩了当事人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模的解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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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规模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规模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规模的划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详细规模的划定,从正反两个方面明确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模,限缩了当事人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模的解释空间。

一、优先受偿权的规模《条约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划定使用的是“建设工程的价款”,对于“建设工程价款”所包罗的规模,实务中争议很大。《最高院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三条划定:“修建工程价款包罗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事情人员酬劳、质料款等实际支出的用度,不包罗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这里实际上最强调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规模应为承包人实际支出的用度,如为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如为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举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承包人作为修建施工方,工程利润是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门,理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院优先受偿权的批复》也没有解决优先受偿权规模在实务中引发的争议。

作甚实际支付的用度,本条没有直接枚举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规模的组成,而是对工程价款规模接纳援引式的划定,划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规模的划定确定。这样的划定方式具有前瞻性,可以适应修建行业计价方式可能发生的变化,在一定水平上制止了因枚举规模限制导致计价方式发生变化,从而引发新的争议。《建设工程施工条约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划定:“条约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划定的价款是指承包人就其完成的工程结果所发生的用度,包罗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不包罗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发生的损失。”该征求意见稿关于实际支付的用度本质上与本条的划定基本是一致的,只是表达形式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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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的划定是参照建设部原《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钱治理行措施》第五条的划定,该条原文为:“工程价钱的组成。工程价钱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组成。”相比而言,正式施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条约司法解释(二)》的划定更切合现行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划定。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规模的划定本条第一款划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规模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规模的划定确定。”凭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于2013年公布的《修建安装工程用度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中的有关划定,我国现行修建安装工程用度按两种差别的方式划分,按造价形成,可以分为分部门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根据用度组成要素划分,可以划分为人工费、质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治理费、利润、规费、税金。承包人的利润明确被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模,但应注意的是不应包罗逾期可得利润。

但也有看法认为:利润不属于实际支出,关于优先受偿权,执法没有对实际支出以外款子予以特别掩护的意图。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中,由于无法区分出利润,难以将利润剔除可以明白。但在定额计价下,则实际可以区分出利润部门的实际金额,可以将利润剔除,因为定额计价中,利润是以一定成本用度为基数与牢固费率盘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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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条约司法解释(二)》的划定实际承继了过往司法实践,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三、建设工程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规模本条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的限定,从反面说明优先受偿权笼罩的债权规模只能是因实际施工而发生的用度,不包罗因发包人违约而发生的间接损失。

通过枚举的方式明确哪些债权请求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规模,将违约金、赔偿金、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发生的利息均清除在外。优先受偿权的资金包罗工程折价或者工程拍卖款,优先受偿权的规模包罗定额计价的工程价款本金(包罗人、材、机、管、利、规和税金)或者清单计价的工程价款本金(包罗分、措、他、规和税金)、质保金,但不包罗违约金、凌驾法定利率的利息、停(窝)工发生的人工、设备租赁费等损失。对于不是承包人建设的项目,发包人以工程折价的方式举行抵偿的,其权利不得反抗抵偿标的上已有的其他权利,例如已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条约、银行抵押等。因此,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模被严格在承包人承建的工程上。

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的规模,《建设工程施工条约司法解释(二)》施行前存有争论,各地裁判的尺度差别。例如,江苏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规模,而广东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利息属于优先受偿规模。本条明确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规模,统一了裁判尺度。

有看法认为工程款利息不应清除在优先权保障规模之外,其主要理由为利息差别于承包人的其他损失,它是工程价款的法定孽息;也有看法认为,应对利息举行区分,属于法定孽息的利息应属于优先受偿权的保障规模,而超出执法划定的基本利率规模以外的利息部门不应享受化先受偿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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